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责、权、利 |
| |
引用本文: | 杜颖.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责、权、利[J].海峡法学,2015(1):106-111. |
| |
作者姓名: | 杜颖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 |
摘 要: | 责、权、利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问题。在确定办案责任主体时应充分考虑检察权的双重属性,刑事检察权应当以检察官为责任主体,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权限划分上,检察官对案件的决定权应来自于检察长授权,并且要明确检察长或检委会、案件责任人以及业务部门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职业保障上,应当建立检察官专业的职务序列,完善身份、待遇等履职保障,科学评价工作业绩并加强结果运用。只有责、权、利三者统一,办案责任制改革才能真正落实。
|
关 键 词: | 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权限 保障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