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应当构建独立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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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静.贿赂罪应当构建独立的刑罚种类和幅度[J].天津检察,2008(2):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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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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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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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该条表明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刑法的这种规制,虽然从立法体系上讲做到了科条简要,便于操作.但是却忽视了受贿罪的独立品质,间接抹杀了其与贪污罪的差异。笔者认为,借用他罪的刑罚方式并不是不可以,但要充分考虑到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即此罪与彼罪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一致,可以不加任何区别的予以统一适用,并由此不会妨碍刑法功能的发挥,不会带来刑罚冲突或其他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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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罚种类 贿赂罪 此罪与彼罪 应当 《刑法》 从重处罚 社会危害性 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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