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贿赂罪应当构建独立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引用本文:郝静.贿赂罪应当构建独立的刑罚种类和幅度[J].天津检察,2008(2):23-24.
作者姓名:郝静
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该条表明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刑法的这种规制,虽然从立法体系上讲做到了科条简要,便于操作.但是却忽视了受贿罪的独立品质,间接抹杀了其与贪污罪的差异。笔者认为,借用他罪的刑罚方式并不是不可以,但要充分考虑到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即此罪与彼罪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一致,可以不加任何区别的予以统一适用,并由此不会妨碍刑法功能的发挥,不会带来刑罚冲突或其他不利影响。

关 键 词:刑罚种类  贿赂罪  此罪与彼罪  应当  《刑法》  从重处罚  社会危害性  受贿罪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