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腐败者的经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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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达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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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说来,腐败分子要受到双重惩罚,一是政治性的法纪处罚,二是社会性的经济罚、资格罚等。我国对腐败的处罚过于倚重单一的政治性处罚手段,在社会性的经济处罚方面严重不足,造成一些腐败分子腐而不臭。某些腐败分子由于过去所拥有的权势和金钱,在狱中倍受礼遇。有的高级领导干部出狱后,利用其以前的影响和关系经商谋利,成为巨富。 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如因犯规操作搞垮了具有200多年历史的巴林银行的尼克·利森,被判刑6年半。利森出狱后的所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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