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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连带责任
作者姓名:曹源  彭俊
摘    要:不久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判决。早在2010年7月31日,廖某向杨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个月,由高某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廖某并没有按期还款,并在不久之后失去了联系,但债权人杨某却并未及时向担保人高某主张债权。直到2013年初,杨某才将廖、高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 键 词:债权人  连带责任保证  民间借贷  市人民法院  还款期限  借款  免除  担保人  保证期间  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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