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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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分别从2005年7月1日、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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