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大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由诸多矛盾构成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矛盾关系,对于做好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联系工作实际,从哲学角度就几个方面的问题谈点认识。一、关于突出监督主体地位问题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监督主体,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是监督客体。监督主体的地位是由以下因素确定的:(1)从权力渊源上讲,它是由人民授予的。因此,具有显著的人民性,就其本质和使命而言,是绝对的、至上的、永恒的。(2)从权力设置上讲,它是法律赋予的。因此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3)从权力功能上讲,它是行政、司法权力运作中的纠偏和助动机制。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司法行为的离轨,保障国家机器健康运转和社会有序发展。(4)从最终目的上讲,它是实现人民意志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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