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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非一律入刑”是务实纠偏
作者姓名:杨振威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  纠偏  务实  刑事审判工作  行政处罚  构成条件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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