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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劳动不能获得劳动报酬
作者姓名:覃汉文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股
摘    要:案情介绍:黄某1975年当兵入伍,1979年二次入伍,复员后作为国家固定工安置在某供销社工作。1992年底,黄某因欠单位货款离岗外出自谋职业。1994年元月,县联社(某供销社的上级主管单位)对黄某作出除名决定,但未履行法定送达程序。2007年4月,黄某到其他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在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时,

关 键 词:劳动报酬  主管单位  1975年  2007年  案情介绍  自谋职业  除名决定  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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