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监护制度中的角色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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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单位在《民法通则》所构建的监护制度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享有监护批准权、监护指定权、撤销监护申请权,并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这些角色的设置是由《民法通则》出台时中国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随着单位体制弱化所带来的单位社会与市民社会的此消彼长,单位的类型渐趋多元,单位的社会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背景下,单位在监护制度中的作用也已随之发生变化。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回应这种变化,对单位在监护制度中的角色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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