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认行政诉讼在劳改机关的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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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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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有人认为行政诉讼在劳改机关是不适用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之一,就是二者对行政诉讼适用性上的差别。这种观点,尽管不无一定道理,但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事实上,劳改机关也是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是确认劳改机关是否适用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即确认劳改机关是否行政机关,其行为是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劳改机关是不是行政机关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所谓行政机关,又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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