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审执有机结合的实践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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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福振 袁瑞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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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郝福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袁瑞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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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行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多年来,我国一直坚持实行审执分立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执行任务的范围集中于民事案件及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实践证明,在这一部分案件中实行审执分立。可以使审判人员和执行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利于保证生效法律文书付诸于实施,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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