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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约金惩罚性之确立——以维护社会诚信为视角
作者姓名:张亚巧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摘    要:基于禁止高利贷,民间借贷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最大利率的四倍。但二者之和限为定值,导致不同法律性质的违约金终将归"零",无法"担保"借款人依约履行义务,最终造成违约失信零成本,严重损害社会诚信。是故,有必要确立民间借贷违约金之惩罚性,以维护社会诚信。

关 键 词:民间借贷  违约金  惩罚性  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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