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它源于罗马法创设的一种对人制度,经历数千年的历史变迁,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完善至今成为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已为现代各国立法普遍认可。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进行相应的规定,但内容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未作出明确表述,从而带来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困惑。本文试图从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入手,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及对其所证明对象进行阐述,并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结合该案例进行说明,最后分析如何分配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以便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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