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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内部勞動規則綱要
摘    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頒佈‘國營企業内部勞動規則綱要’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政務院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務會議通過,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四日公佈) 一、茲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建議制訂‘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頒佈施行。二、責成中央人民政府各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綱要制訂適合於本部門工作條件的內部勞動規則,但頒佈前須徵得相應的產業工會的同意,並送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備查。三、各企業主管部門如已頒佈類似內部勞動規則的條例、規則,應根據本綱要加以修改或補充,但须徵得相應的產業工會的同意,並送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備查。四、各企業單位的廠長或經理應根據本綱要和本部門內部勞動規則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單位的具體情况,擬訂本企業單位的內部勞動规則,徵得各該企業單位工會組織的同意,並經當地勞動行政機關審核後,報送直屬上級管理機關批准實行。五、機關、合作社、公私合營企業及私營企業,可根據具體情况參照本綱要的精神,制訂本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但須徵得各該單位工會組織的同意(未建立工會組織者,須交羣衆討論),並經當地勞動行政機關審核後,報送直屬上級管理機關批准實行(私營企業送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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