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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
摘    要:为了充分地发挥各省、市、自治区举办教育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加强协作区的工作,实行全党、全民办学,加速实现文化革命和技术革命,今后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必须改变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休制,根据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地方对教育事业的领导管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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