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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不当商标的评审
引用本文:张华.对注册不当商标的评审[J].知识产权,1994(6).
作者姓名:张华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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