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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扩张与界定——以《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为基础
作者姓名:吴华清
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大学,110035
摘    要: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关 键 词:犯罪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犯罪  斡旋受贿  关系密切  不正当利益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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