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受益权与人寿保险保单受让人权利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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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政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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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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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寿保险保单转让的实质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赔偿金为标的的转让,为一般民事权利的转移,而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保单一经转让,保单受让人即成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此时保单受让人是否取得优于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呢?本文论述了寿险保单的转让并不是保险合同的转让,不会发生被保险人的变更,也不当然发生受益人的变更,而是保单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的变更。一般来讲,以受让人享有的债权为限,对受让人的权利的保护优先于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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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受益权 保单受让权 权利冲突与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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