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一瞥——读《徐公谳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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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青.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一瞥——读《徐公谳词》[J].政法论坛,2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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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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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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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的古国,无论立法、司法都有着悠久、系统而从未中断过的历史,因此,源流清晰,内在联系紧密。就司法制度而言,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划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周礼.秋官.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郑氏注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断狱”,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弊讼”。周礼的记载也得到了铜器铭文的实证,著名的《识Α贰ⅰ?生簋》、《亻朕匜》都在铭文中记录了基本上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代理、民事判决的执行、誓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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