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增设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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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振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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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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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是,所有的犯罪都要受到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单位犯罪也不能例外.应该在再次修订刑法时予以补充和完善.建议在<刑法>第87条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该条的第2款:"对犯罪的单位,按照刑法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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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 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漏洞 刑法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5)01-008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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