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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音像制品复制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音像复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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