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窦秀英,于志刚,时延安,单晓云,聂仲起,王金贵,李旺城,鲁晓彬.“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7(11).
作者姓名:窦秀英  于志刚  时延安  单晓云  聂仲起  王金贵  李旺城  鲁晓彬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检察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副教授、法学博士,副检察长,专职委员
摘    要:“碰瓷”的传统形态是指手托瓷碗,故意与他人碰撞导致瓷碗破碎,借机索财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索取对方财物的“碰瓷”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发生了因“碰瓷”导致同伙伤亡的案件,这就产生了其他参与“碰瓷”者应否对同伙的伤亡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与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