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
| |
引用本文: | 窦秀英,于志刚,时延安,单晓云,聂仲起,王金贵,李旺城,鲁晓彬.“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7(11). |
| |
作者姓名: | 窦秀英 于志刚 时延安 单晓云 聂仲起 王金贵 李旺城 鲁晓彬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检察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副教授、法学博士,副检察长,专职委员 |
| |
摘 要: | “碰瓷”的传统形态是指手托瓷碗,故意与他人碰撞导致瓷碗破碎,借机索财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索取对方财物的“碰瓷”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发生了因“碰瓷”导致同伙伤亡的案件,这就产生了其他参与“碰瓷”者应否对同伙的伤亡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与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