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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高发原因探析及对策——以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数据为样本
引用本文:龙文厚,郑杰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高发原因探析及对策——以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数据为样本[J].法制与社会,2012(25):180+182.
作者姓名:龙文厚  郑杰炜
作者单位:1.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2. 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其中,醉酒驾驶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一道,被增加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规定,一旦醉驾,触犯的罪犯为危险驾驶罪,该新增罪名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章节的交通肇事罪之下。为了解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如何,发案呈现哪些特点,本文将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的数据为样本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粗浅建议。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八)  醉驾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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