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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王昕,杨冰越.简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之规定[J].法制与社会,2012(25):74-75,77.
作者姓名:王昕  杨冰越
作者单位:1. 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 北京理格译讯咨询有限公司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理念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11条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价值上符合平衡夫妻财产关系和保护交易安全利益的要求,但技术上却有不足之处。本文在对善意取得制度价值理念的整体把握上,解剖第11条规定的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该规定既能与《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规定保持一致性,同时又能结合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中非出让方的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能够真正的保持平衡。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交易安全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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