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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共犯
作者姓名:李恩慈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系
摘    要:<正> 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旨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是,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定论,司法实际部门也有待司法解释和理论指导。笔者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共同犯罪人  贪污罪  特定身份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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