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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是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作者姓名:胡俊才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550003
摘    要:1 基本案情 徐某,某市出租车司机.2008年6月18日,徐某驾驶出租车在市区一干道空车行驶时,张某驾驶小轿车从左后方超车.因张某未能很好地控制车距,致使小轿车过早并线,小轿车尾部与出租车头部发生轻微刮蹭.双方停车商量责任问题,并拨打了122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其间,张某用手帕擦拭别蹭部位,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在毁灭事故证据,遂予以制止.两人因此发生身体接触并进而相互撕打.在打斗中,徐某击中张某鼻部,致张某鼻骨骨折(轻伤).在张某鼻部受伤后,两人停手.张某拨打了110报警.徐某见张某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民警将张某和徐某带回派出所询问.询问中,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案发的经过.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公安机关  犯罪现场  出租车司机  小轿车  责任问题  身体接触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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