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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挟方法获取公共权力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建议把“敲诈勒索罪”改为“敲诈罪”
作者姓名:张建军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基本案情] 小赵是县委书记顾某的司机,自95年以来一直为顾某开车,经常随顾某参加各种活动,对顾某所做所为非常了解,握有顾某违法违纪及隐私方面的一些材料。1998年9月16日,小赵向顾某提出,能否安排他去某镇任副镇长,顾某考虑到小赵既无文化,又缺乏工作经验,恐不能胜任工作,便没有答应小赵的要求。而小赵不依不饶,非要顾安排他任副镇长不可,否则,将揭露顾某的“恶劣行径”,让顾某

关 键 词:要挟方法  公共权力  刑法  敲诈勒索罪  敲诈罪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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