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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之侦查权能及其实践初探——以检察官客观性义务为视角
引用本文:陈富.公诉权之侦查权能及其实践初探——以检察官客观性义务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0(16):8-9,11.
作者姓名:陈富
作者单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325027
摘    要:一、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内涵 检察官客观性义务为德国首创,其目的是让检察官“担当法律守护人的光荣使命:追诉犯罪者,保护受压迫者,并援助一切受国家照料之人民”、“在对被告的刑事程序中,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负有彻头彻尾实现法律要求的职责”,而非单纯的打击犯罪。随后,欧陆以及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在立法或在司法中确立了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

关 键 词:检察官  客观性  义务  公诉权  大陆法系国家  实践  权能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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