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罢免代表资格”一说不妥
作者姓名:胡平
作者单位: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委员会 主任
摘    要:根据《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各地的选区在表决罢免代表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罢免代表议案或发布公告中,常有"罢免代表资格"一说。我认为,此说似有不妥。《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