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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农业已基本合作化的地区停办农村土地所有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
摘    要:现在全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在农业已基本合作化的地区,土地产权移转已很少发现,本院(55)国五办云字第65号通知规定的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变动登记汇总上报工作,今后已无实际意义。为此决定在农业已基本合作化的地区,停办该项工作。但是在1955年和1956年已经登记的土地产权变动的材料,仍然应当按照前发通知的规定,汇总上报。对未参加农业合作社的个体农民或其它居民的土地产权移转,仍然应当照征契税。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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