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内法学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CSR)的研究已走出理念探索、步入实施机制的构建阶段,尝试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和公司实践中的具体落实方案。自《股份法》最早形塑法定CSR雏形以来,德国法学界紧跟经济学、社会学等兄弟学科的脚步,对CSR展开系统研究。在《商法典》第289b及以下各条构建起德国股份法规范中CSR理念的首个桥头堡之后,理论与实践遂聚焦于新CSR报告义务。法人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行为的核心要素和践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公司利益作为确定或调整公司目的的根本依循,是公司机关的行为准则。深入探讨董/监事会所承担的与CSR相关的义务成为必须完成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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