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诉讼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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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重.《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诉讼评注[J].法学杂志,2023(3):6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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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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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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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2&ZD206);;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智能化设计的理论方案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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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拟制”以及“独立请求基础”三种规范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条中得到印证。立法者倾向于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独立请求基础的做法容易导出复数诉讼标的。“具体加害人不明”还将引发诉讼标的转化不畅以及“判非所请”等《民法典》实施难题。以“视为”为标识的“因果关系拟制”虽然不存在复数诉讼标的,但有扩大审理范围和诉讼构造复杂化之问题。“因果关系拟制”和“独立请求基础”可能诱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险行为逃逸”。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为基准,“因果关系推定”的诉讼实施更为顺畅,在程序转化方面具有自身优势。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侵权责任编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对于请求内容相同的侵权之诉,法官应在同一诉讼标的内体系化地运用侵权责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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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 因果关系 法律推定 纠纷一次性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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