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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安全的客体
作者姓名:范明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及其治理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19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制度相互关联,数据与信息、安全与保护等法律概念相互杂糅,导致数据安全客体范围不清晰。从数据的价值实现、数据安全的独立性、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及数据利用方式等四个维度,可以辨析出数据安全客体应当是:动态开发利用中的数据、电子记录方式的数据、“风险—控制”社会安全管理意义上的数据、适用算法处理的集合性数据。在有关数据安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应清晰辨别数据安全的客体,才能将数据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关 键 词:数据安全  客体  算法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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