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入刑是加害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互动平衡的结果,其刑事不法涉及两个要素的叠加:一是催收手段之不法性,二是非法债务之反社会性。当前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逐步由物质性法益向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核心的精神性法益延伸,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应当是非法债务中债务人的私生活安宁,当不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达到严重扰乱债务人私生活安宁的程度即可成立本罪。基于反向检验的视角,私生活安宁法益说与“以刑制罪”原理的解释结论亦相契合。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面临口袋化风险,有必要根据法益的违法性评价和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非法债务”的界定形式上应符合“规范违反性”,实质上应具备较强的“反社会性”。本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催收行为的频率、次数、持续时间及造成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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