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集体”的主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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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凤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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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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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振兴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VHJ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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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村集体是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村民委员会被规定为法人,不能成为否定村集体主体性的理由。村集体经历了从被混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到逐步彰显自身主体性的历史演变过程,村集体的本体是村。强调村集体作为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可以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功能区分和风险隔离,也更有利于实现村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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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集体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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