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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集体”的主体性
作者姓名:李凤章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振兴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VHJ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村集体是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村民委员会被规定为法人,不能成为否定村集体主体性的理由。村集体经历了从被混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到逐步彰显自身主体性的历史演变过程,村集体的本体是村。强调村集体作为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可以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功能区分和风险隔离,也更有利于实现村庄治理。

关 键 词:村集体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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