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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摘    要:于晓在《东岳论丛》2011年第1期撰文认为,在《侵仅责任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再加之理论研究滞后,致使配偶另一方身份法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以充分保护。《侵权责任法》将属于民事利益范畴的身份利益纳入调整范围,为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  损害赔偿救济  婚姻关系  干扰  《东岳论丛》  民事法律  利益范畴  婚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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