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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摘    要:杨婧在《法学》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德国通过判例创设的产物。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负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使人们切实践行这一行为标准,法律上特别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进入特定场所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财产安全  《法学》  正当理由  行为标准  民事主体  判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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