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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摘    要: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代表提出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昌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作了审查。鉴于从省到县,各级判组织法的学习都才在开始,因而对若干条文精神的理解认识还可能有下一致处,所以,对会议移交给政府的提案的处理工作,需要作一些具体的规定。一、兹将议案审查委员会邓初民主任委惯向大会作「关于议案的审查报告」时所作的说明印发,作为各部门处理提案的内部参考。二、凡作为议案,列入「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案审查意见」中五十一案者,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审查意见办理,并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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