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阶段,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步伐,我国在经济建设领域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中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骄人成绩,但随之而来也无可避免地滋生了些许弊病。基于此,诸如强迫交易罪等新型犯罪衍现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中。此类犯罪无疑系为等价诚信的交易平台铸构了劣性的桎梏,但主观盲目地归罪与扼杀的做法则是有待商榷的。毕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任何行为都与我们的立法本意是背道而驰的。那么,如何诠释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笔者以下将通过一件真实的案例加以阐述。2005年4月7日23时许,李某与毛某于酒后结伴驾车回家,途中行至一汽车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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