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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引用本文:陈志华. 临床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J].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3, 10(1): 24-26
作者姓名:陈志华
作者单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100054
摘    要: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 ,医疗机构往往将损害后果的发生归因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 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3条曾规定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自 2 0 0 2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 ,临床医生对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应当免责产生了疑惑。那么 ,并发症是否应当属于免责事由呢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并发症的概念作者在思考这一问题时 ,首先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

关 键 词:临床并发症  医疗事故  免责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24-03
修稿时间:2003-01-30

Surgery complication was an insufficient reason to exempt from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mpens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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