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取代“存疑不存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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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亚军,戴震.“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取代“存疑不存诉”[J].陕西检察,2002(4):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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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亚军 戴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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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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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罪行不能证实也不能否定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惯用“存疑不起诉”的称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取代“存疑不起诉”更为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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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存疑不存诉” 《刑事诉讼法》 证据不足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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