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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采购物品价格并占有价款该定何罪
引用本文:康泽州.抬高采购物品价格并占有价款该定何罪[J].人民检察,2007(3).
作者姓名:康泽州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余某在某电子厂任电子中心主任,负责电脑系统维护和开发工作。期间,余某受本厂指派与采购员孙某、司机曾某(两人另案处理)前往某电脑市场采购电脑。在与电脑公司洽谈采购事宜中,该公司老板杨某表明只要余某等三人购买他的产品将给予好处。于是余某提出将原定的价格提高,并要求该公司收到货款后即将抬高的部分价款返还给三人,杨某表示同意。嗣后,余某即向本厂负责人报告采购价格并得到认可,电脑公司收到货款后按原商定的方式将差额价款交给余某等人。此后,余某等人又多次以此方法向电脑公司采购电脑及配件并收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27.50万元,所得赃款三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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