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破后立”还是“先立后破”——谈邓小平理论在法治广东建设中的重大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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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紫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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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广东揭阳52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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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任何改革的基本哲学是破和立的辩证法:或先破后立、或先立后破、或边破边立、或边立边破。破和立的次序非常重要。究竟先立后破,还是先破后立,需视势而定,盲目肯定一个否定另一个都是极端错误的。因为改革是因时因地而宜的,不同时期的不同问题有不同的改革举措。纵观改革开放后,前一时期是改革在催动立法,后一时期是法治推进改革。未来社会发展取向是将改革全面导入新的法治运行轨道。法治是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它引领改革的行进,维护改革的秩序,巩固改革的成果,同时也保护着改革者的先行先试,激励着改革者的开拓创新,灌输着改革者的价值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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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先破后立 先立后破 邓小平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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