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作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关 键 词: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