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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罪辩护
引用本文:陈家新.浅议无罪辩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4).
作者姓名:陈家新
作者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而且为如何具体辩护指明了方向。也就是说,辩护人在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主要是从无罪或轻罪两个方面进行。显然,参加大量辩护活动的律师,无罪辩护必然成为其辩护活动的重要内容。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事案件大量的是公诉案件,在审判前一般都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真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起诉后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调查才决定开庭审理的,从总的来说,由于定性错误,将无罪认定为有罪加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并不常见,因而无罪辩护的情形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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