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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李湘、杨丽峰、何树林、宋为民、杨敬之、肖平等同志: 对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没有被逮捕的罪犯,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是否必须先行逮捕,然后再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执行的问题,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的《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文件规定“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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