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信箱
摘 要:
李湘、杨丽峰、何树林、宋为民、杨敬之、肖平等同志: 对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没有被逮捕的罪犯,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是否必须先行逮捕,然后再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执行的问题,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的《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文件规定“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