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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双重身份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引用本文:郑伟明.蔡某双重身份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J].中国检察官,1999(5).
作者姓名:郑伟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蔡某,某某联通塑料公司(下称联通)法定代表人。蔡于92年承包某市申湾塑料厂(下称申湾),任法定代表人,该厂已于96年停业。98年2月,蔡将其向河南省某县沪光厂(下称沪光,开户行某县农行,下称某农行)供应塑料粒子的购销合同给某某银通公司(下称银通)经理苏某某等人看,谋求联合经销,双方遂签定一份联合经销协议。载明双方每批各提供资金200万元购进塑料粒子再销售给沪光、银通当即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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