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及其本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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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恩慈.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及其本质特征[J].中国青年研究,2004(1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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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恩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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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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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目前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5种人员,他们适用的非监禁刑罚分为两种情况。根据刑罚报应与功利的辨证统一以及刑罚目的的有机协调,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在社区的环境和条件下,对于社区矫正的青少年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矫正的活动。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聚合性;社区矫正执行依据的法定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主体性,是社区矫正的三个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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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罚 改造主体 |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Remedy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via Commun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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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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