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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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青,陈道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讨[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 19(6): 7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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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青 陈道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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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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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应不局限于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可采用推 定故意说,其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行为人被责令说明但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司法机关无 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过轻,应予提高,以真正体现罪 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厉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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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 经济犯罪 |
文章编号: | 1672-1020(2004)06-0072-05 |
修稿时间: | 2004-11-01 |
Several Points in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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